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赵恒,男,1995年5月生,汉族,河北省行唐县热囊。
被执行人:董伟峰,男,1984年2月生,汉族,新乐市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赵恒与被执行人董伟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中,河北省新乐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冀0184民初371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限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被告董伟峰返还原告赵恒借款53244元。本案于2021年5月10日立案执行,2021年5月10日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手续。因被执行人未在规定的时限内申报财产及协助调查,于2021年6月3日做出限高措施并纳入失信人名单,文书已发出。经我院执行人员对被执行人董伟峰的证券、银行信息、房产信息、车辆、住房公积金、收益类保险等进行了查询,未查询到被执行人董伟峰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致使案款无法执行到位。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