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恩施宏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黄桢彧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恩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2801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由于被执行人黄桢彧未履行生效文书所确定的内容,申请执行人恩施宏城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 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黄桢彧已履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申请执行人依据恩施市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鄂2801民初1727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内容已得到全部实现。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一百零八条第一项的规定,现通知如下: 本案执行完毕,予以结案。
审判人员
审判员 伍 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十三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薛钰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