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刘某1,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原告:刘某2,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上列二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继合,日照东港华夏法律服务所法律服务工作者。
被告:刘某3,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洪涛,山东天祥信合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某4,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黄某,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刘某5,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被告:刘某6,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日照市东港区。
审理经过
原告刘某2、刘某1与被告刘某3、刘某4、黄某、刘某5、刘某6法定继承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2月3日立案。刘某2、刘某1于2021年7月8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刘某2、刘某1申请撤诉,系其对自己诉讼权利的自由处分,符合法律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刘某2、刘某1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6元,减半收取计33元,由刘某2、刘某1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