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滕强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武胜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竹松,湖南迪坤律师事务所 律师,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代理。
被告:谭高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新化县。
被告:新化县鑫鸿机械租赁服务部,住所地新化县。
经营者:谭艳斌,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2431322********W0K。
审理经过
原告滕强林与被告谭高华、新化县鑫鸿机械租赁服务部劳动争议一案,本案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滕强林于2021年8月17日以其他途径解决纠纷为由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滕强林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滕强林撤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10元,因撤诉减半收取计5元,由原告滕强林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