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向清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

被告:田仁宪,男,****年**月**日出生,汉族,贵州省余庆县人,住余庆县,现住余庆县。

审理经过

原告向清付与被告田仁宪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12日立案后,原告向清付于2021年7月16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向清付向本院提起诉讼后,在本院宣告判决前自愿撤诉,符合法律规定,依法应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向清付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原告向清付负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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