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 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住所地河南省新密市新县城东大街22号。 负责人:孟辉,该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坡,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新华路办事处北密新路*号,公民身份号码:41012619741116071X。系该行客户经理。 被告 赵景龙,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新密市来集镇桧树亭村庙前*号,公民身份号码:*。
案由
案由 信用卡纠纷 诉讼请求 1、依法判令被告归还信用卡透支款本息合计12304.88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5月1日,之后利息按照中国人民银行有关规定及借款合同约定计算至还款完毕); 2、本案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7月1日根据《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授权最高人民法院在部分地区开展民事诉讼程序繁简分流改革试点工作的决定》对本案依法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王大坡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赵景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与被告赵景龙通过信用卡确立的借贷法律关系合法、有效,双方均应按照约定履行义务。赵景龙在透支信用卡后,未按期还款,其行为已构成违约。庭审中,原告自认赵景龙于起诉后偿还本金108元,应予以扣除。截至2021年6月25日,被告赵景龙欠原告透支本金9816.46元,利息1745.52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81元,消费手续费54元,被告应予以偿还。对于2021年6月25日之后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计算的利息,被告赵景龙应当予以偿还。原告超出前述范围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被告赵景龙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对其依法享有的诉讼权利的放弃。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四条、第六百七十五条、第六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赵景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9816.46元,逾期还款违约金581元,消费手续费54元,利息1745.52元(利息暂计算至2021年6月25日,之后按照日利率万分之五以9816.46元为基数计付至欠款还清之日止); 二、驳回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新密市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减半收取为54元,由被告赵景龙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玉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孙一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