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上海祥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嘉定工业区叶城路912号J573室。
法定代表人:赵祥波,该公司执行董事。
委托代理人:严久利,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延璐,北京市京大(上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江苏美硕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南京市栖霞区尧化街道甘家边东108号2幢401室。
审理经过
原告上海祥喆国际货物运输代理有限公司为与被告江苏美硕国际货运代理有限公司海上货运代理合同纠纷一案,于2021年8月20日向本院提起诉讼。本院于当日立案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由独任审判员审理。
本院认为
在本案审理过程中,原告申请将本案并入本院(2021)沪72民初1151号案件审理。本院经审查认为,本案与本院(2021)沪72民初1151号案件基础事实与法律关系具有一致性,故可以合并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二十一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并入本院(2021)沪72民初1151号案件审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