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石家庄建南支行,住所地石家庄市裕华区建华南大街211号。
被执行人卢素霞,女,****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被执行人丁海英,男,****年**月**日出生,住所地河北省石家庄市藁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石家庄市裕华区人民法院作出的(2019)冀0108民初2287号民事判决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划被执行人银行的存款91563元,或查封、扣押其相当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其收入、住房公积金91563元。
上述涉及银行存款的冻结期限为一年,动产的查封、扣押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权的期限为三年。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如需继续查封、扣押、冻结的,申请执行人需至少提前十五日向本院提出书面的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如在期限届满前未提出续行查封、扣押、冻结申请的,已采取的查封、扣押、冻结措施将自动解除。逾期提出申请的法律后果由申请执行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