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故城县某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北省衡水市故城县幸福路
法定代表人:程某,经理。
被告:吴某,女,汉族,现住故城县。
审理经过
本院于2021年4月8日立案受理了原告故城县某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某为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因被告已给付928元。原告故城县某土方工程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3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吴某的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故城县某土方工程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故城县某土方工程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