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邓吉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原告:刘旭辉,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原告:刘正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原告:刘国庆,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原告:朱冬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原告:张晓雄,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叶梅、粟春城,湖南富海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朱秋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辉,湖南常清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邵阳纺织建筑设计院,住所邵阳市大祥区宝庆西路56号。 法定代表人:曾小林,该设计院院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谋,湖南森力(邵阳)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彭新生,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青松,湖南嘉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刘保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被告:刘建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沙市雨花区。 被告:颜会元,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邵阳县,系被告颜会元之子。
审理经过
原告邓吉林、刘旭辉、刘正军、刘国庆、朱冬明、张晓雄诉被告朱秋平、邵阳纺织建筑设计院、彭新生、刘保平、刘建喜、颜会元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原告本院于2021年4月22日立案后,本案依法适用简易程序于2021年5月21日第一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吉林、刘旭辉、刘正军、刘国庆、朱冬明、张晓雄及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易叶梅、粟春城、被告朱秋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辉、被告邵阳纺织建筑设计院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谋、被告彭新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青松、被告刘保平、被告颜会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建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又于2021年8月27日本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第二次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邓吉林、刘旭辉、刘正军、刘国庆、朱冬明、张晓雄及六原告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粟春城、被告朱秋平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覃辉、被告邵阳纺织建筑设计院委托诉讼代理人段谋、被告彭新生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唐青松、被告颜会元委托诉讼代理人刘长东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刘保平、刘建喜经本院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缺席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邓吉林、刘旭辉、刘正军、刘国庆、朱冬明、张晓雄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判决上述六被告连带赔偿六原告联建房(以下简称“和顺楼”)受损一、二层加固维修费用1349770元、加固设计费168000元、破损原因鉴定费132000元、前期临时其他费用200000元、租金损失230400元(计算至2020年10月15日)等损失共计2080170元;2、判决上述六被告连带赔偿六原告房屋装修损失费500000元(具体数额以鉴定为准);3、由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鉴定费等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6年,六原告计划将位于邵阳县的老房子进行联合改建。2016年3月,六原告委托了被告邵阳纺织建筑设计院进行房屋改建设计。2016年4月26日,原告与被告朱秋平签订基建承包合同书,将“和顺楼”基建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被告朱秋平进行施工(具体见合同书)。“和顺楼”于2017年建成并投入使用。2020年1月,被告彭新生、刘保平、刘建喜、颜会元联合在六原告“和顺楼”北侧修建房屋进行基础建设施工,挖桩抽地下水。2020年4月15日3时5分,六原告的“和顺楼”一层临街的2根框架柱爆裂,柱主筋弯曲变形,导致和顺楼为危房,并造成一、二楼门面部分装修损毁。事情发生后,邵阳县五峰铺镇政府要求六原告对“和顺楼”进行安全监管及前期临时加固处理。邵阳县五峰铺政府多次组织原、被告协商处理,但未达成一致意见。2020年4月25日,邵阳县五峰铺政府委托湖南湖大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六原告所有的“和顺楼”进行破损原因及结构安全鉴定,原告支付了鉴定费132000元。鉴定认为“和顺楼”一楼的两根柱子破损的主要原因是:混泥土强度偏低;次要原因有三:1、本工程建设单位未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违规加层;2、本工程设计单位存在问题,设计无地勘察报告进行设计,基础设计无可靠依据,且本工程设计层数和高度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3、与北向在建工程桩孔进行集中抽排水有关。同时,鉴定机构建议六原告对受损房屋进行加固(具体见鉴定意见书)。2020年5月30日,原告委托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和顺楼”进行结构加固设计,原告支付了设计费用168000元。2020年6月,原告委托湖南众创特种工程施工设计预算,“和顺楼”整栋楼加固预算资金为1349770元(报价不含加固区域装修面层及吊顶的拆除及恢复)。“和顺楼”竣工后,原告将一、二层门面出租给案外人使用,一楼五间门面2020年年租金358000元,二楼2020年年租金102800元,至今造成租金损失230400元(计算至2020年10月15日)。事故发生前,门面已经全部装修完毕并在使用,现门面的装修已经毁损,无法继续使用,案外人要求六原告重新装修好一、二层门面。一、二楼装修损失待鉴定。综上,原、被告就原告的赔偿事宜未协商好,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朱秋平辩称,1、被告朱秋平不存过错,不应承担赔偿责任。2、湖大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的《检测、鉴定报告》不能作为认定被告朱秋平赔偿责任的依据。3、加固维修费应以实际发生为准,并排除人为扩大损失。4、鉴定费、加固设计费不合理。 被告邵阳纺织建筑设计院辩称,1、财产损害赔偿纠纷适用过错责任原则,设计院的设计符合要求,不存在过错。2、关于损失的计算同意被告朱秋平辩称意见,赔偿的请求应该基于资质单位的鉴定意见,原告要求赔偿损失没有证据支持。 被告彭新生辩称,1、本案的损害后果是原告自身的原因,被告没有过错。2、六原告尚未取得该破损房屋合法产权,所以原告提出的诉请不合法。3、原告所提交的鉴定报告系原告单方面委托提交,且该鉴定报告所依据的事实不客观真实,不科学,故不予认可。 被告刘保平辩称、六原告的损失与我无关。 被告刘建喜未辩称。 被告颜会元辩称,1、六原告要求被告承担财产损害赔偿责任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原告所提交的鉴定报告,该鉴定机构没有相关资质,不应该予以采信。2、被告的抽水行为具有合法性,与原告的损害后果没有因果关系,原告要求被告之间承担连带责任应不予支持。3、原告诉请的损失远高于实际损失。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2016年3月,六原告合伙将原房屋土地上旧房(位于邵阳县××镇××)拆旧改新,并委托被告邵阳纺织建筑设计院进行房屋改建设计。2016年4月26日,六原告与被告朱秋平签订《基建承包合同书》,六原告将联建综合楼(又称为“和顺楼”)基建工程以包工包料的方式发包给被告朱秋平进行施工修建,建筑总面枳7372.3平方米,一、二楼为框架,三至八楼为砖混结构(设计为2层框架结构+6层砖混结构,发包并实际修建为2层框架结构+7层砖混结构),建筑总高度27.45米,长为43.64米,宽为24.84米。承包价为588元/平方米。“和顺楼”于2017年建成并投入使用。2020年1月,被告彭新生、刘保平、刘建喜、颜会元合伙(被告彭新生、颜会元各占三分之一,刘保平与刘建喜系同胞兄弟,共同占三分之一)在六原告“和顺楼”北侧拆旧改新修建房屋并挖桩抽地下水进行基础建设施工。2020年4月15日3时5分,六原告的“和顺楼”一层临街的2根框架柱出现明显爆裂,柱主筋弯曲变形。2020年4月25日,邵阳县五峰铺镇人民政府委托湖南湖大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对“和顺楼”进行破损原因及结构安全司法委托检测鉴定。2020年6月28日,湖南湖大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司法鉴定意见书: 一、破损原因分析 根据现场检测结果、受损情况、特征等情况,原因分析如下: 1、张晓雄等人联建综合楼(和顺楼)底层2个柱(2/N、2/C)破损的主要原因是混凝土强度偏低;经钻芯法检测,破损的2个混凝土强度均不满足原设计的要求,且强度偏低较多,按实际混凝土抗压强度复核计算,底层2/N、2/C柱轴压分别为1.33、1.59;在上部结构荷载作用下,上述柱出现典型的轴心受压的破损形态。 2、张晓雄等人联建的综合楼(和顺楼)底层2个柱(2/N、2/C)破损的次要原因有: (1)本工程建设单位存在如下问题; 1)未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该工程未进行地质勘查和施工图审查,未实行监理,不满足相关规定要求; 2)违规加层,本工程设计为2层框架+6层砖混结构,实际施工为2层框架+7层砖混结构; (3)本工程设计存在如下问题: 1)无地质勘查报告进行设计,基础设计无可靠依据; 2)本工程设计违法强制性条文规定,本工程设计为2层框架+6层砖混结构,设计总高度27m,层数和高度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11-2010(2016年版)中7.1.2条强制性条文规定(抗震设防烈度为6度时,房屋层数和高度不应超过7层和22m); (3)张晓雄等人联建综合楼(和顺楼)底层2个柱破损也与北向在建工程桩孔进行集中抽排水有关; 根据补充地质勘查和物探结果显示,该场地内存在溶洞、溶沟、溶槽等不良地质条件,大量抽排水,导致周边地面、房屋出现沉降,导致柱出现变形; 二、鉴定意见 根据现场进行勘验检测,依据相关规范规程,得出如下鉴定意见: 1、回弹法检测结果表明:邵阳县五峰铺镇张晓雄等人联建综合楼(和顺楼)抽测部位梁柱混凝土推定值在35.2-49.6MPA之间,部分梁构件不满足原设计强度登记C40的要求; 2、钻芯检测结果表明:邵阳县五峰铺镇张晓雄等人联建综合楼(和顺楼)一、二层抽柱测部位混凝土抗压强度推定值分别在14.1-36.6MPA之间,为设计强度等级(C40)的35.3%与91.5%,不满足原设计强度登记C40的要求; 3、钻芯修正回弹法检测结果表明:邵阳县五峰铺镇张晓雄等人联建综合楼(和顺楼)一层柱抽测部位混凝土抗压强度推定值在15.4-31.4MPA之间,为设计强度登记C40的38.5%-78.5%,不满足原设计强度等级c40的要求,二层柱抽测部位混凝土抗压强度推定值在15.2-31.9MPA之间,为设计强度等级(C40)的38.0%与79.8%,不满足原设计强度登记C40的要求; 4、邵阳县五峰铺镇张晓雄等人联建综合楼(和顺楼)抽测部位钢筋根数及箍筋间距基本满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钢筋保护层厚度不满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5、邵阳县五峰铺镇张晓雄等人联建综合楼(和顺楼)抽测部位梁、柱构件尺寸均满足施工质量验收规范要求; 6、邵阳县五峰铺镇张晓雄等人联建综合楼(和顺楼)3-9层砖混结构部分抽测部位部分普通烧结砖强度等级和砂浆强度推定值均满足要求; 7、邵阳县五峰铺镇张晓雄等人联建综合楼(和顺楼)房屋抽测部位主体结构测点倾斜测量值均满足《建筑地基基础设计规范》GB50007-2011允许值要求0.004Hg; 8、邵阳县五峰铺镇张晓雄等人联建综合楼(和顺楼)设计层数和高度不满足《建筑抗震设计规范》GB500011-2010(2016年版)要求,且该工程设计前未进行地质勘查,无可靠依据进行基础设计; 9、复核结果表明:实际工况下,邵阳县五峰铺镇张晓雄等人联建综合楼(和顺楼)1、2层柱承载力不满足规范要求; 10、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邵阳县五峰铺镇张晓雄等人联建综合楼(和顺楼)前栋安全性等级可评为Dsu级,存在安全隐患,应尽快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1、依据《民用建筑可靠性鉴定标准》GB50292-2015,邵阳县五峰铺镇张晓雄等人联建综合楼(和顺楼)中栋和后栋安全性等级可评为Csu级,应及时采取措施进行处理; 12、邵阳县五峰铺镇张晓雄等人联建综合楼(和顺楼)底层2个柱破损的主要原因时混凝土强度偏低;次要原因有:(1)本工程建设单位未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违规加层;(2)本工程设计单位存在问题:设计无地质勘查报告进行设计,基础设计无可靠依据;且本工程设计层数和高度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3)张晓雄等人联建综合楼(和顺楼)底层2个柱破损也与北向在建工程桩孔进行集中抽排水有关。 三、建议 根据上述检测结论,并结合现场情况,依据相关规范规程,特提出如下建议方案: 1、采用型钢、满堂脚手架对房屋进行临时支撑,并对房屋垂直位移、水平位移、裂缝进行检测;前栋在加固完成前不得投入使用,中栋和后栋应在监测中使用; 2、对房屋地基基础按照《既有建筑地基基础加固技术规范》JGJI23-2012采用注浆、增设桩基础等方法进行处理;对岩溶地质情况采用注浆等方法进行处理; 3、考虑到1、2层抽测的框架柱大部分混凝土抗压强度偏低,加固设计前,建议对该工程1、2层框架柱混凝土抗压强度进行全面监测,以便有针对性地进行加固设计与施工; 4、对房屋1、2层破损和承载力不满足要求框架柱按照《混凝土结构设计规范》GB50367-2013采用自密实混凝土或灌浆料加大截面法进行加固处理; 5、对房屋楼面梁板裂缝按照《混凝土结构加固设计规定》GB50367-2013采用注浆灌注、封闭以及粘贴碳纤维等方法进行处理; 6、应对房屋进行抗震加固; 7、上述加固,应由原设计单位或具有相应资质的设计单位进行加固设计,并应由具有特种工程施工资质的单位进行加固施工。 因“和顺楼”成危房后情况危急,邵阳县五峰铺镇人民政府要求六原告对“和顺楼”进行安全监管并尽快做加固处理。2020年5月30日,六原告委托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对“和顺楼”作结构加固设计。2020年6月23日,六原告委托湖南众创特种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对“和顺楼”加固工程施工图设计预算。“和顺楼”整体加固预算资金为435.94万元(一、二层柱加固预算资金为134.98万元)。2020年7月12日,六原告委与湖南众创特种工程施工有限公司签订《结构改造加固工程合同》,六原告将“和顺楼”一、二层加固工程发包给湖南众创特种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工程包干价为1000000元(含加固设计优化费20000元),工期为60天,自2020年7月16日自2020年9月16日。六原告于2020年7月14日预付工程款500000元。8月17日,六原告不待湖南众创特种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加固施工全部完毕便将“和顺楼”投入使用,并以已投入使用、不破坏加固柱的表面装饰等理由,终止与湖南众创特种工程施工有限公司《结构改造加固工程合同》,湖南众创特种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向六原告发出工作联系函,声明:“如不按照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出具的加固设计图对所有柱加固施工完毕,后期该房屋出现任何安全、质量事故,我公司概不负责”。至今,双方未再履行合同,已形成事实上终止合同。 另查明,2017年2月27日,六原告将“和顺楼”一层五间商铺约900平方米租赁给郭海飞,租赁期自2017年5月1日至2027年4月30日,租金为第一至五年358000元/年,第六至八年368700元/年,第九至十年379700元/年。2018年5月19日,六原告将“和顺楼”一层一间商铺、二层整体约1280平方米租赁给梁祖卫,租赁期自2018年9月1日至2028年9月1日,租金为第一至五年102800元/年,第六至八年107940元/年,第九至十年113337元/年。2020年4月15日,因“和顺楼”事故的发生,六原告与郭海飞,梁祖卫之间租赁合同被迫中止至2020年10月1日。六原告减少租金收入208306元。 庭审中,原告邓吉林、刘旭辉、刘正军、刘国庆、朱冬明、张晓雄、被告朱秋平、邵阳纺织建筑设计院均陈述在事故发生后,在邵阳县五峰铺镇人民政府要求下,其各交付50000元至邵阳县五峰铺镇人民政府代管,被告彭新生、刘保平、刘建喜、颜会元各交付20000元至邵阳县五峰铺镇人民政府代管。湖南湖大土木工程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检测、鉴定费132000元、湖南大学设计研究院有限公司设计费168000元,共计300000元均从邵阳县五峰铺镇人民政府代管资金中支付。 上述事实,有六原告土地使用证、邵阳纺织建筑设计院设计图、《基建承包合同书》、《技术服务合同》、《土木建筑工程鉴定意见书》、《建设工程设计合同》、《“和顺楼”加固工程施工图设计预算》、《结构改造加固工程合同》、《工作联系函》、转帐支票存根、支银行进账单、发票联、收据、《铺面租赁合同》、证明、当事人陈述、庭审笔录等证据在卷佐证,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系财产损害赔偿纠纷。本案争议焦点为:1、六原告对合伙修建的“和顺楼”是否取得财产所有权?2、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土木建筑工程鉴定意见书》是否采信?3、六被告对六原告合伙修建的“和顺楼”的损害是否存在过错?是否承担连带赔偿责任?赔偿责任大小?4、六原告诉请六被告赔偿其各项损失共计2580170元,应否支持?对此,本院评判如下: 关于焦点1。六原告在原已取得合法土地使用权房屋土地上拆旧改新,房屋竣工前后虽未办理相关手续及房屋所有权证,存在瑕疵,应由相关国家行政机构予以处置,但不影响六原告对“和顺楼”取得物权,其合法权益应受法律保护。 关于焦点2。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系土木建筑工程检测、鉴定的专业机构,其所作出的事故责任分析具有专业性和较高的证据效力。本案中,被告未能提交证据予以充分抗辩、反驳情况下,本院对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土木建筑工程鉴定意见书》予以采信、确认并据此归责。 关于焦点3。湖南湖大土木建筑工程检测有限公司出具的《土木建筑工程鉴定意见书》认定底层2个柱破损的主要原因时混凝土强度偏低;次要原因有:(1)本工程建设单位未按基本建设程序进行建设和违规加层;(2)本工程设计单位存在问题:设计无地质勘查报告进行设计,基础设计无可靠依据;且本工程设计层数和高度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3)与北向在建工程桩孔进行集中抽排水有关。该责任认定事实清楚,责任划分公平合理,本院予以确认并据此归责。综上,六被告对“和顺楼”的损害存在过错,六原告亦存在过错,且可确定具体侵权人及其责任,各侵权人不具有承担连带责任之法定情形,故此,对六原告要求六被告承担连带责任之诉请,本院不予支持。《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成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规定,被侵权人对同一损害的发生或者扩大有过错的,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本案中,“和顺楼”的损害主要原因是底层2个柱混凝土强度偏低,被告朱秋平以个人名义承包“和顺楼”基建工程施工,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施工不当,应承担主要赔偿责任,即50%。“和顺楼”的损害次要原因:六原告明知被告朱秋平以个人名义承包,不具备相关资质,违反相关法律规定,且擅自超越设计违规加层,亦应承担相应的民事责任,即自负20%。被告邵阳纺织建筑设计院在无地质勘查报告下进行设计,基础设计无可靠依据,且其工程设计层数和总高违反强制性条文规定,应承担一定的民事赔偿责任,即20%。被告彭新生、刘保平、刘建喜、颜会元在“和顺楼”北向建工程时打桩孔进行集中抽排水,与引起“和顺楼”损害发生有一定关系,亦应承担民事赔偿责任,即10%。 关于焦点4。1、六原告诉请六被告赔偿其受损一、二层加固维修费用1349770元,虽有湖南众创特种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对“和顺楼”加固工程施工图设计预算一、二层柱加固预算资金为134.98万元,但后双方签订合同价为1000000元,且六原告不待湖南众创特种工程施工有限公司加固施工全部完毕便将“和顺楼”投入使用,并以已投入使用、不破坏加固柱的表面装饰等理由,终止与湖南众创特种工程施工有限公司《结构改造加固工程合同》,故此,应以实际支付工程款500000元予以计损。2、加固设计费168000元、破损原因鉴定费132000元、共计300000元,虽系邵阳县五峰铺镇人民政府从代管资金中代付,但可计入六原告之损失。3、前期临时其他费用200000元,从六原告提交的证据来看,均为非正规票据、收条、领据、证明等,无相关合同及鉴定评估依据,对其请求,本院不予支持。4、租金损失230400元(计算至2020年10月15日),六原告提交了相关合同、证明等证据,事实客观存在,但租赁人郭海飞、梁祖卫证明,其之间租赁合同被迫中止至2020年10月1日。故六原告减少租金收入损失应为208306元。5、六原告要求六被告赔偿房屋装修损失费500000元,六原告提交了与租赁人郭海飞、梁祖卫等人签订的门面装修、修复协议及其他非正规票据、收条、领据、证明,虽上述事实可能存在,但相关协议系六原告单方面与租赁人郭海飞、梁祖卫等人签订,无相关鉴定评估依据及相关政府机关及人员鉴证,亦未与被告方沟通,其合理性存疑,对其上述主张,本院不予支持。综上,六原告之损失共计1008306元。 二被告刘保平、刘建喜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由此产生的不利后果应由其自负,本院依法缺席判决。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三十八条、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第一款、第一千一百七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朱秋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邓吉林、刘旭辉、刘正军、刘国庆、朱冬明、张晓雄经济损失人民币504153元。 二、被告邵阳纺织建筑设计院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邓吉林、刘旭辉、刘正军、刘国庆、朱冬明、张晓雄经济损失人民币201661.2元。 三、被告彭新生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邓吉林、刘旭辉、刘正军、刘国庆、朱冬明、张晓雄经济损失人民币33610.2元。 四、被告刘保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邓吉林、刘旭辉、刘正军、刘国庆、朱冬明、张晓雄经济损失人民币16805.1元。 五、被告刘建喜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邓吉林、刘旭辉、刘正军、刘国庆、朱冬明、张晓雄经济损失人民币16805.1元。 六、被告颜会元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原告邓吉林、刘旭辉、刘正军、刘国庆、朱冬明、张晓雄经济损失人民币33610.2元。 七、驳回原告邓吉林、刘旭辉、刘正军、刘国庆、朱冬明、张晓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27441.36元,由原告邓吉林、刘旭辉、刘正军、刘国庆、朱冬明、张晓雄负担18862.49元,被告朱秋平负担5361.91元,被告邵阳纺织建筑设计院负担2144.76元,被告彭新生负担357.4元,被告刘保平负担178.7元,被告刘建喜负担178.7元,被告颜会元负担357.4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本院接收上诉状部门为立案庭),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李海滨 审判员 刘 湘 审判员 刘佑祥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艳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