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MsoNormal{margin-top:0cm;margin-bottom:0px}

再审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顾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厦门市思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玲,福建厦信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滨江区江陵路1760号1号楼602室。

法定代表人:刘金良,该公司董事长。

被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杭州市江干区钱潮路369号801室。

法定代表人:温沁山。

以上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卫红,浙江汉普律师事务所 律师。

以上二被申请人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均,浙江汉普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厦门吉利优行科技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厦门市湖里区安岭二路106号618室。

法定代表人:张志磊,该公司执行董事。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顾问因与被申请人杭州优行科技有限公司、浙江外企德科人力资源服务有限公司、厦门吉利优行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不服浙江省杭州市中级人民法院(2020)浙01民终5767号民事判决,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五项、第六项的规定,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再审申请人提交的e签宝官网产品介绍及电子协议签署流程视频、e签宝在线客服咨询记录等证据材料,不足以推翻原判决对相关事实的认定,不属于再审新的证据。综合本案审查情况,本院认为原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审理程序及实体处理均无不当,再审申请人主张的再审事由不能成立。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顾问的再审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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