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通洲,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浙江省宁海县。 委托代理人:韩成,甘肃永慧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成玉鹏,甘肃永慧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王会军,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甘肃省成县。 被执行人:高龙,男,汉族,生于****年**月**日,住甘肃省成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法律效力(2019)甘1221民初14号民事判决书,于2021年7月30日立案执行申请执行人王通洲与被执行人王会军、高龙合同纠纷一案。我院依法向被执行人王会军、高龙送达了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财产申报表,责令其自动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未按期履行义务。经网络查控、传统查询,并向被执行人户籍地基层组织对其生活、经济状况调查了解,在本辖区内被执行人王会军、高龙无工商登记注册信息、无收益性保险交易信息、无证券交易信息、无住房公积金缴纳信息、无房产交易登记信息。被执行人王会军名下有车辆号牌为甘K1××××汽车一辆,但经向车辆登记机关查询,该车辆已过户。本院依法查封了被执行人高龙名下车牌号为苏E3××××(北京现代牌,车辆类型:K33,车辆识别代号:652704)和车牌号为甘KQ××××(江铃牌,车辆类型:K31,车辆识别代号:P31951)汽车两辆,未实际控制。被执行人名下有银行账户但其余额不足以清偿债务。本院已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列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于2021年9月1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王通洲本案的执行情况、财产调查情况、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终结本次执行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申请执行人王通洲也未能向本院提供有效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现我院已穷尽执行措施,查明被执行人王会军、高龙确无其它可供执行的财产。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汪 泳 审 判 员 牛旭明 人民陪审员 牟小魁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 助理 张竹青 书 记 员 牟文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