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贵州乾朗盛世贸易有限公司,组织机构代码91520102MA6JB90F22,地址:贵阳市南明区富源南路1号附5号贵州乾朗盛世贸易有限公司三楼A-3-5、A-3-7。
法定代表人:马明方。
被告:李锡文,男,汉族,住广东省中山市。
审理经过
本院适用小额诉讼程序审理原告贵州乾朗盛世贸易有限公司诉被告李锡文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贵州乾朗盛世贸易有限公司于2020年12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本院认为,原告贵州乾朗盛世贸易有限公司的撤诉不损害国家、集体或者他人的权益,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予原告贵州乾朗盛世贸易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638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贵州乾朗盛世贸易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