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周波,男,****年**月**日出生,土家族,农民,住重庆市石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付道德,重庆市丰都县三合法律服务所基层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跃平,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农民,追重庆市丰都县。
被告:谢枝蓉,女,****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重庆市丰都县。
审理经过
原告周波与被告朱跃平、谢枝蓉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6月3日立案受理。在审理过程中,原告周波于2021年7月9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周波申请撤回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周波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150元,减半收取75元,由原告周波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