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程晓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户籍地重庆市江津市,住重庆市江津区。
被告:盐城盈达气体有限公司,住所地江苏省响水县陈家港镇沿海经济开发区。
法定代表人:王传青,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中彬,女,该公司行政专员。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书,江苏大视宇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盈德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民生路1518号金鹰大厦A座19层。
法定代表人:方世文,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中彬,女,盐城盈达气体有限公司行政专员。
审理经过
原告程晓东与被告盐城盈达气体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盐城盈达公司)、盈德投资(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上海盈德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程晓东、被告盐城盈达公司的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文书、被告盐城盈达公司、上海盈德公司的共同委托诉讼代理人时中彬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程晓东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被告连带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44775元。事实与理由:被告于2019年12月17日,在合同未到期也未与原告协商的情况下,在原告已经工作近一年情况下,未结清任何工资、补偿、年终奖等单方面与原告解除劳动合同。原告从同事得知,上海盈德公司今年2月份为全体员工发放了三个月工资的年终奖。
被告辩称
被告盐城盈达公司辩称,1.原告主张已经工作近一年情况下,未结清任何工资、补偿、年终奖不属实;2.2019年原告已转岗至荆门盈德气体有限公司,应由实际用工单位对原告薪资和绩效进行考核、管理,且实际用工单位已向原告发放了绩效和奖金。员工手册明确了年度绩效考核规则,原告已签字知晓。
被告上海盈德公司辩称,原告与我方不存在实质劳动关系,不存在年终奖问题。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程晓东与盐城盈达公司于2017年10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2018年4月16日,程晓东在员工手册签收单上签名,载明本人程晓东于2018年4月16日收到盈德气体集团有限公司员工手册一本,并对手册内容全部了解,特此签收。员工手册第七条规定,员工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及各类补贴等构成。第八条规定,公司每月15日,发放上一个考勤月的薪酬,实际发放金额结合员工上月出勤情况,绩效评估结果等决定;绩效奖金的实际发放金额由绩效评估结果决定;月度薪酬计算以月平均计薪天数21.75天作为计算标准;员工缺勤情况下需根据实际情况予以扣减缺勤薪酬:1.事假根据实际休假天数扣除相应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和相应补贴;2.病假根据实际休假天数,结合国家相关病假工资扣款规定扣除;3.旷工根据实际旷工天数扣除相应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及相应补贴,并按法律和公司惩处条例处理。第二十九条载明年度绩效考核是指对于全体员工年度绩效的评价,年度绩效考核结果是员工续约、职级调整、调岗调薪、职务任免的重要参考指标;根据考核结果,员工可被调任到其他岗位。根据公司业务发展需要和岗位特性,绩效考核周期可调整为月度、季度或半年度。
2018年11月26日,被告盐城盈达公司(甲方)与原告程晓东(乙方)、荆门盈德气体有限公司(丙方)三方签订转岗协议书,协议书载明:因甲方与乙方于2017年10月1日签订了劳动合同书,现甲方燃气项目因配套厂家原因而停产,本着诚实、公平原则,经甲乙丙三方平等友好协商,达成协议:一、程晓东原工作地为响水陈家港镇工业经济区盐城盈达气体有限公司,原岗位为(燃气)装置仪表主管一职。调整后的工作地为荆门盈德气体有限公司(湖北省荆门市掇刀区兴化三路6号),调整后的岗位服从丙方安排。二、调整工作地及岗位后,工作纪律、工作时间及休息、休假、福利等制度,按丙方的《员工手册》及各项规章制度执行。三、从2018年10月1日起至2019年9月30日止:1、甲方给予乙方每月3800元补贴(按乙方在丙方考勤计发,随工资发放)。2、甲方给予乙方每2个月一次回家探亲休假,报销往返路费。乙方休假须参照丙方休假制度执行,如个人特殊情况,应另行按照丙方休假制度请假,获批准后方可休假。3、乙方薪资标准不变;4、乙方成本地仍留在甲方。四、2019年9月30日后,取消第三条规定的补贴及相关待遇。乙方成本中心转入丙方,与丙方建立劳动关系,岗位及对应岗位工资按丙方制度规定执行。本协议未提及的变更内容均按照甲乙双方劳动合同书的约定执行。协议签订后,原告程晓东按协议至荆门盈德气体有限公司工作。协议到期后,程晓东回到盐城盈达公司工作。
原告程晓东与被告盐城盈达公司于2019年12月17日解除劳动合同,盐城盈达公司为原告支付工资至2019年12月。
根据盐城盈达公司提供程晓东的工资表载明,程晓东工资构成包括基本工资、高温费、取暖费、节日福利费、学历补贴、派遣补贴、交通补贴、其他奖金、13薪、其他激励奖、其他一次性奖金。扣款包括个税年终奖。2018年11月程晓东绩效等级考核为C级,2018年12月、2019年1月、2月均为B级,2019年3月至2019年6月均为C级。
程晓东2018年度的年终奖为40507.5元(13薪14925元+年度奖励金14925元+其他一次性奖金14925元-个税年终奖4267.5元),2019年1月程晓东实发合计(含年终奖)为59565.92元。程晓东在2019年度的基本工资为14925元。
程晓东于2019年12月12日向响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请求裁决盐城盈达公司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44775元,响水县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于2021年2月20日作出响劳人仲案字〔2021〕第1号仲裁裁决书,裁决驳回程晓东的仲裁请求。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员工手册、工资表等证据在卷佐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根据本单位的生产经营特点和经济效益,依法自主确定本单位的工资分配方式和工资水平。被告盐城盈达公司提供的员工手册中明确载明员工薪酬由基本工资、绩效奖金及各类补贴等构成。被告盐城盈达公司提供的原告的工资表中也明确载明原告薪酬包括13薪、其他激励奖、其他一次性奖金,扣款包括个税年终奖,故应认定原告程晓东与被告盐城盈达公司之间就年终奖进行了约定。虽然转岗协议书规定“2019年9月30日后,取消第三条规定的补贴及相关待遇。乙方成本中心转入丙方,与丙方建立劳动关系,岗位及对应岗位工资按丙方制度规定执行”,但是转岗协议书亦明确规定“在荆门盈德气体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程晓东薪资标准不变”,2019年9月30日后原告程晓东违反了转岗协议,并未与荆门盈德气体有限公司建立劳动关系,且回到了盐城盈达公司,盐城盈达公司向其支付工资至2019年12月,包括在荆门盈德气体有限公司工作期间的工资亦是由盐城盈达公司向程晓东发放,盐城盈达公司和程晓东于2019年12月17日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在被告盐城盈达公司未提供证据证明变更或取消了与原告关于年终奖的约定情况下,提供的证据也不足以证明原告程晓东不符合发放年终奖的条件的情况下,根据员工手册的约定和工资表,被告盐城盈达公司应向原告支付年终奖,解除劳动合同的方式不影响年终奖的发放与否。关于年终奖的数额,被告盐城盈达公司认可年终奖的构成为13薪、年度奖励金、其他一次性奖金,程晓东参照2018年度标准要求被告盐城盈达公司支付2019年度年终奖44775元,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支持。
被告上海盈德公司作为盐城盈达公司的股东,对程晓东的用工问题上,二者并不独立,存在法人人格混同的情况,故对于与程晓东之间发生劳动争议所产生的相应责任,上海盈德公司依法应当承担连带责任。另虽然程晓东在劳动仲裁阶段未将上海盈德公司列为被申请人,但是上海盈德公司作为盐城盈达公司的关联企业,在用工上存在混同,且已经生效判决确认,其在本案中作为共同被告并不违反法律规定。
综上所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二十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九十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被告盐城盈达气体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程晓东2019年度年终奖44775元;
二、被告盈德投资(上海)有限公司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原告程晓东已预交),由被告盐城盈达气体有限公司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江苏省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