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黄永峻,住广西柳城县。
被告:梁庆春,住广西柳城县。
审理经过
黄永峻诉梁庆春承揽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29日立案。原告黄永峻于2021年6月25日自愿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原告黄永峻申请撤诉,不违反法律规定,且没有损害国家、集体、社会的利益或他人的合法权益,依法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黄永峻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计25元,由原告黄永峻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