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移送执行单位:马鞍山市博望区人民法院综合审判庭。
被执行人:虞建勇,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南京市雨花台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被执行人虞建勇犯危险驾驶罪一案中冻结了被执行人银行账户。现因案件执行需要,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裁定如下:本案裁判结果解除对被执行人虞建勇银行账户的冻结。
本裁定立即执行。审判人员 审判员 费亮亮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吴 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