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运想重工有限公司,住所地:岳阳市城陵矶临港新区装备制造区,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6000558405682。

法定代表人:祖骏,总经理。

被执行人:湖南淇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湘潭市晓塘东路88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303006940463873。

法定代表人:李占君,董事长。

被执行人:李占君,男,****年**月**日出生,汉族,湖南淇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运想重工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湖南淇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占君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被执行人湖南淇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占君未履行本院(2020)湘0603民初1317号民事调解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三十八条、三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扣留被执行人湖南淇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占君银行存款或其他收入690000元。前述措施不能执行,则查封、扣押被执行人湖南淇达工程机械有限公司、李占君价值相当的其他财产。

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查封、扣押动产的期限为两年,查封不动产、冻结其他财产的期限为三年。申请执行人申请延长期限的,应当在查封、扣押、冻结期限届满前七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

本裁定立即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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