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郑云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被告:祝伟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被告:陈振飞,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永嘉县。

被告:陈晓健,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武义县。

审理经过 原告郑云飞与被告祝伟荣、陈振飞、陈晓健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于2021年2月3日向本院提起诉讼,诉请:1、判令被告祝伟荣归还原告借款本金50000元及利息675元(利息已自2021年1月1日计算至2021年1月27日,自2021年1月28日起按月利率1.5%计算至被告实际履行之日止)。2、被告陈振飞、陈晓健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3、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本院受理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并当庭宣告判决。原告郑云飞到庭参加诉讼,被告祝伟荣、陈振飞、陈晓健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依法缺席审理。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2018年12月1日,被告祝伟荣向原告郑云飞借款50000元并出具借条一份,约定利息按月利率1.5%计算,于2019年3月1日前归还。被告陈振飞、陈晓健出具保证担保书,自愿对上述借款本息及权利人因实现债权所产生的所有费用提供保证担保,承担连带责任。后被告祝伟荣仅支付利息至2020年12月份,尚未归还借款。被告陈振飞、陈晓健亦未承担相应的担保责任。经原告催讨无果,遂成讼。

本院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第二百零六条、第二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及《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本案裁判结果一、被告祝伟荣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归还原告郑云飞借款50000元并支付自2021年1月1日起按年利率15.4%计算至判决确定履行之日止的利息。

二、被告陈振飞、陈晓健对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三、驳回原告郑云飞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534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祝伟荣、陈振飞、陈晓健负担,限本判决生效后七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15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浙江省金华市中级人民法院。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李美琴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周子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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