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遂起,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北京市大兴区。
被告:丰宁满族自治县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新丰路新天地1单元1201室,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826568938771N。
法定代表人:石宝昆,职位,董事长。
被告:石宝昆,男,****年**月**日出生,满族,住丰宁满族自治县大阁镇新丰路新天地*单元*室。
审理经过
赵遂起与丰宁满族自治县天宇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石宝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21年7月14日立案。2021年8月23日,原告赵遂起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赵遂起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13211.00元,减半收取6605.00元,由赵遂起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