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育红,女。
被执行人:张江燕,女。
审理经过
关于申请执行人王育红与被执行人张江燕人格权纠纷一案,运城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晋08民终182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王育红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5月10日依法立案执行。因被执行人张江燕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为保护申请执行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二百四十二条、二百四十三条、二百四十四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冻结、划拨、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张江燕银行账户存款(收入)7113元,或查封、冻结、扣押其相应价值的财产。
冻结期限:存款为一年、动产为二年、不动产为三年。
本裁定立即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