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原告):宫然宴,女,满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吴莉莉,女,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军,本溪桓仁满族自治县诚德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上诉人(原审被告):付广民,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址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

审理经过

上诉人宫然宴因与被上诉人吴莉莉、付广民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一案,不服辽宁省桓仁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2021)辽0522民初537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上诉人宫然宴,被上诉人吴莉莉的委托诉讼代理人宋立军、付广民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上诉人诉称

宫然宴上诉请求:一、撤销原判,依法发回重审或查清事实后依法改判确认寄养养殖羊只全部归属于宫然宴所有;二、撤销(2020)辽0522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对吴莉莉执行30只羊的请求不予执行;三、吴莉莉、付广民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一、原审判决认定事实、采信证据错误。根据庭审查明的事实及有效证据体现,购买山羊的款项是宫然宴所有的,宫然宴提供了取款记录,并且根据卖山羊人孙彦军证言,其承认卖羊过程以及收款数额。以及实际购买山羊人是宫然宴丈夫任立明出资,这样,在款项来源,实际出售人、购买人之间形成买卖关系,证据已经形成完整证明体系。原审判决仅以付广民实际占有即确认羊只归属于付广民错误。并且,付广民也多次承认其仅有饲养义务,羊只所有权是任立明的,其获得的孳息收入再投入系报酬并非所有权收益,没有证据证明付广民出资购买山羊,至少其没有款项来源,所谓的卖坟地、卖牛款被用于其他用途,并非买羊所用。至于管理饲养,以及羊绒收获收益已经全部进行再投资。循环使用资金,只能证明管理责任以及义务,其根据原始动产所有权进行管理获取的孳息进行再投入以及对原始物权的投入不能改变物权原始所有权人的基本权利。例如与在国家所有的土地、河流中种植、养殖物产不能改变土地、河流所有权性质一样是完全一致的道理。原审判决不能证明收益归属于付广民即因此确定原物所有权因此改变。原审判决割裂次要矛盾和主要矛盾的关系,完全是本末倒置的结果。吴莉莉仅以在付广民家查封就以偏概全、一孔之见的认为山羊归属于付广民是完全错误的,这批羊属于动产、活物,并不能以位置即确定活物随位置确定归属权利,没有任何一部法律规定作如此解释及认定、规定。吴莉莉声称山羊款项来源是付广民卖坟地所得也没有提供相应证据,其应当承担举证不能后果。因此,原审判决书采信证据有误。二、原审判决适用法律理解错误。原审判决以“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一言以蔽之是对司法解释规定的错误理解。实际占有仅是予以饲养,是一种管理权利,义务,并不能据此确定权利归属。其占有是临时的,是接受上诉人(任立明)的委托,其已经取得对价(工资)。山羊的最终受益权从根本上来说归宫然宴所有。三、本案应当对案外人张德花进行调查,借以确定各方当事人之间的法律关系。在多次案外交流、沟通协商过程中,案外人张德花多次表示此笔借款系其本人所有,所有的诉讼活动的产生、进行、结果承担均由张德花主导。张德花对此不持异议。鉴于此,应当对张德花进行调查,以准确确定本案的权利人以及案件真实事实。如果真正地债权人的基本法律关系违反法律规定,应当依法追究行为人的法律责任,并解除对该动产的错误查封。

被上诉人辩称

吴莉莉辩称: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程序合法,请求二审法院予以维持。宫然宴作为执行异议之诉的当事人提出执行异议,存在虚构事实,涉嫌虚假诉讼,干扰司法诉讼程序之嫌。宫然宴对于如何给付广民支付工资的说法前后不一,说明雇佣养羊的说法是虚构的。宫然宴与付广民存在亲属关系,属于利害关系人。吴莉莉申请查封执行的30只羊,当时的实际经营者、管理者均是付广民。同时,饲养地点也是在付广民经营的地点内经营。所以,没有理由否认付广民为30只羊所有权人。羊属于动产物,按照法律规定,在排除雇佣饲养的情况下,就应认定谁饲养、谁管理、谁经营、谁占有,就归谁所有。即便宫然宴夫妻俩共同买羊,也没有证据证明吴莉莉申请查封的30只羊就是其购买的羊。宫然宴提起执行异议之诉不符合法律规定,没有事实依据。

付广民辩称:羊不是付广民的,是宫然宴家的,宫然宴的丈夫是付广民的外甥任立明。付广民当时不具备买羊的条件,也没有买羊的能力,2016年、2017年挣的钱和能拿出来的钱都交给桓仁法院用于还债。

一审原告诉称

宫然宴向一审法院起诉请求:1.撤销(2020)辽0522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确定寄养在付广民家的30只羊归宫然宴所有,对吴莉莉的执行30只羊的请求不予执行;2.吴莉莉、付广民承担诉讼费用。

一审法院查明

一审法院认定事实:吴莉莉诉付广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一审法院于2016年11月17日作出(2016)辽0522民初2679号民事调解书,调解协议如下:付广民于2016年12月31日前偿还吴莉莉借款15000元。如付广民逾期未付,从2016年11月17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承担利息。民事调解书生效后,因付广民逾期未履行还款义务,吴莉莉申请执行。一审法院于2020年3月17日作出(2017)辽0522执44号执行裁定书,查封付广民家的山羊(大羊)30头(查封期间由被执行人付广民管护,不得变卖、转移、隐匿及规避法律的行为,将依法追究责任)。在执行过程中,宫然宴以案外人的身份对查封付广民家的山羊(大羊)30头提出执行异议,其认为该山羊系雇佣付广民饲养,是宫然宴与其丈夫任立明共有财产,并非付广民所有,撤销(2017)辽0522执44号民事裁定书。2020年8月26日,一审法院作出(2020)辽0522执异22号执行裁定书,认为本案为动产山羊,按照实际占有情况判断,本案被查封山羊的实际占有人为被执行人付广民,山羊及羊绒的处分权亦由付广民行使,处分收益亦由付广民享有,因此案外人宫然宴不是该查封山羊的权利人,其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对该查封山羊的执行,案外人宫然宴称系雇佣付广民饲养羊,不具有真实性,裁定驳回宫然宴的异议请求。宫然宴对该裁定不服,诉至法院。

另查明,宫然宴与付广民系亲属关系。庭审过程中,宫然宴自述羊是其丈夫任立明购买的,现在有100多只山羊由付广民管理饲养,之前用卖羊毛钱顶替付广民的工资。

一审法院认为

一审法院认为,案外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责任。本案中被查封的执行标的山羊系动产,宫然宴如认为其系被查封财产的所有权人,对动产应当提出实际占有的证据。而涉案羊只的由被付广民饲养,付广民为实际占有人,付广民亦参与涉案羊只的经营和买卖,现宫然宴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对涉案山羊享有收益权及所有权。综上,宫然宴就执行标的不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故对的诉讼请求,不予支持。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第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一十一条、第三百一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三十四条第一款、第一百四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驳回宫然宴的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550元,由宫然宴负担。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查明的事实与一审认定的事实一致。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是宫然宴是否享有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本案中,各方诉争的标的物为动产(羊),宫然宴并未提供充分的证据证明其为案涉羊只的权利人,而吴莉莉申请法院查封案涉羊只时,该30只羊在付广民的控制之下,由付广民喂养、看护和管理。故宫然宴所提供的银行流水、协议不足以证明查封的30只羊归其所有,故其主张不予执行,并确认其为权利人的诉讼主张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不予支持。

综上所述,宫然宴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二审案件受理费五百五十元,由上诉人宫然宴负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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