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呼彦忠,男,汉族,户籍地内蒙古鄂尔多斯市,现住鄂尔多斯市。
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嘉铭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东胜区。
法定代表人张东,系该公司经理。
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内蒙古自治区鄂尔多斯市。
法定代表人郝美女,系该公司经理。
审理经过
申请人呼彦忠于2021年8月9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1、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东胜区房产一处;2、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东胜区房产一处。申请人呼彦忠提供中国大地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伊金霍洛旗支公司的保单保函为其诉前财产保全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保全申请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五十二条、第一百六十四条、第四百八十七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东胜区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
二、依法查封被申请人鄂尔多斯市泰兴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名下的位于东胜区房产一处,查封期限为三年。
申请保全人申请续行财产保全的,应当在保全期限届满七日前向人民法院提出;逾期申请或者不申请的,自行承担不能续行保全的法律后果。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