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张庆伟,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平顶山市湛河区。
被告:孙迪,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平顶山市湛河区。
审理经过
原告张庆伟与被告孙迪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立案后,依法适用普通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庆伟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孙迪经本院依法送达开庭传票,无正当理由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张庆伟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决被告偿还原告借款374000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全部承担。。事实与理由:原告二哥张庆和与被告系朋友关系,2017年10月12日被告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经原告二哥张庆和引荐由原告借给被告人民币叁拾柒万肆仟元整(¥374000元),被告向告出具借条一份,当时双方口头约定月利息为2分,后经原告多次催要,被告总是找各种借口推诿不予偿还,因此,原告为了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特向贵院提起诉讼,请求依法判决支持原告的诉讼请求。
被告辩称
被告孙迪未到庭参加诉讼,亦未提交书面答辩意见。
本院查明
经审理查明,张庆伟二哥张庆和与被告孙迪系朋友关系,2017年10月12日经张庆和引荐,被告孙迪以生意资金周转为由向原告张庆伟寻求借款,并向张庆伟出具了借条一份,内容为“借条今借到张庆伟现金叁拾柒万肆仟元整(374000元)借款人:孙迪2017.10.12”。后孙迪于2020年10月20日通过张庆和向原告偿还了3000元,下余部分至今未偿还,故引起诉讼。
上述事实,由张庆伟提交的借条,以及庭审笔录在卷予以证实。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民间借贷受法律保护。本案中,孙迪作为借款人向张庆伟出具欠条,载明今借到张庆伟现金叁拾柒万肆仟元整(374000元),也就是说孙迪认可已经收到了张庆伟支付的借款,故孙迪应当向张庆伟偿还下余借款本金371000元。对张庆伟过高的诉讼请求,本院不予支持。孙迪经本院依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未出庭应诉,视为其放弃了举证、质证及答辩的权利。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八条、第一百九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时间效力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孙迪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张庆伟下余借款本金371000元。
二、驳回张庆伟的其他诉讼请求。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6910元,由张庆伟负担55元,孙迪负担6855元。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缴纳上诉费用,上诉于河南省平顶山市中级人民法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