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赵晓刚,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宝丰县,确认地址河南省睢阳区南京路与归德路华豫律师事务所。 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东阳,河南华豫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4114202110291237。 被告:张维营,男,****年**月**日出生,住河南省柘城县,确认地址福建省晋江市菌边北区*号。

审理经过

原告赵晓刚与被告张维营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28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赵晓刚委托诉讼代理人岳东阳到庭参加诉讼,被告张维营经传票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赵晓刚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向原告支付拖欠的劳动报酬40520元及利息(自2020年7月31日按年利率6%计算至清偿之日止);2.诉讼费、保全费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被告张维营在福建省永和镇工程中欠原告赵晓刚2020年金6月25日至2020年7月31日的劳务费40520元尚未支付,并向原告赵晓刚出具了欠条。经原告多次向被告催付未果,为维护合法权益,为此,原告诉至贵院,请求依法支付原告的诉请。

被告辩称

被告张维营未答辩。 由于被告张维营经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视为其放弃质证的权利。对于真实、合法且与本案具有关联性的证据,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查明

本院经审理认定事实如下:原告赵晓刚通过朋友介绍跟随被告在福建省晋江市务工,工程结束后,因被告未能及时支付原告工资款,经原告多次催要欠款,被告在2020年7月3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显示:张维营欠赵晓刚2020年6月25日-2020年7月31日期间人工费50520元,其中6人做工的,其次期间8月6日左右20000元,先付给赵晓刚。立字为证。欠款人:张维营,落款时间:2020年7月31日,经原告催要后被告已支付10000元,被告仍欠款原告工资款40520元。双方因欠款形成纠纷,原告诉至贵院,望贵院依法判决。 上述事实,有当事人的陈述、欠条等证据能够证明,本院予以确认并在卷作证。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合法的债权受法律保护。本案的原告赵晓刚通过朋友介绍跟随被告在福建省晋江市务工,工程结束后,经结算欠原告工资款50520元,后经多次催要被告已付原告工资款10000元,被告仍欠原告工资款40520元,有被告在2020年7月31日向原告出具欠条为证,原、被告之间债权债务关系明确,事实清楚,证据充分,原告请求被告支付工资款本院予以支持。原告请求被告支付欠款利息,因欠条上双方未约定利息,故本院不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六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张维营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原告赵晓刚工资款40520元。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的义务,应当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案件受理费407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张维营负担。 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河南省商丘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宋红伟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龙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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