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李寿清,男,****年**月**日出生,身份证住址:广东省深圳市龙华区。
审理经过
关于被执行人李寿清没收财产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刑初3901号刑事判决已发生法律效力。2021年3月18日上述案件由刑事审判部门移交强制执行,要求没收随案移送手机两部,本院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随案移送手机两部,本院依法统一负责实施处理,现本案已执行完毕。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刑初3901号刑事判决书涉财产部分确定的内容已经执行完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刑事裁判涉财产部分执行的若干规定》第十六条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64条第(1)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院作出的(2018)粤0307刑初3901号刑事判决涉财产部分已执行完毕,本案予以结案。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