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长沙市子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住所地长沙市芙蓉区建湘南路289号定王台书市写字楼8011房。
法定代表人:梁清舟,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马力威,湖南海川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张怀义,男,汉族,****年**月**日出生,住长沙市天心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何亚伟,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鲁璇姬,湖南通程律师事务所 律师。
审理经过
原告长沙市子舟文化传播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子舟文化公司)与被告张怀义委托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8月5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现因本案案情复杂,本院认为本案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继续审理。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本案转为普通程序审理,合议庭成员由本院审判员吴贵平担任审判长,人民陪审员周觉军、刘健参加审理。
二、本案的举证期限延长到下一次开庭审理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