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朱海燕,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德祥,江苏嘉诺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冯志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高邮市人,住高邮市。
审理经过
原告朱海燕与被告冯志平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31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小额)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朱海燕及其委托代理人唐德祥到庭参加了诉讼;被告冯志平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依法缺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判令被告给付原告借款本金2万元并从2021年1月1日起按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2、本案的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于2020年9月30日向原告借款2万元,承诺于2020年12月31日归还。到期后,被告以各种理由拒不还款,原告遂提起诉讼,要求被告还款付息。
被告辩称
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未答辩。
本院查明
根据当事人的陈述和经审查确认的证据,本案认定事实如下:2020年9月30日,被告向原告借款2万元,同时,被告向立下了一份借据,约定于2020年12月31日偿还,未约定借款利息。现原告向被告催要借款不成,遂诉至本院,要求判如所请。
以上事实由原告当庭出示的被告所立的借据、原告向被告转账记录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证。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故未能质证,本院经审查,确认上述证据具有证明力。
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致本案调解不成。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被告欠原告借款2万元的事实由原告当庭出具的借据、转账记录及原告的当庭陈述为证,本院予以确认。被告经催要未偿还借款,应负本案的全部责任;对原告的诉讼请求,本院予以支持。双方未约定借款利息,原告可按LPR要求被告承担利息。由于被告未到庭参加诉讼,视其放弃举证、质证和陈述的权利。综上所述,为维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七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第一百六十二条之规定,判决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被告冯志平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朱海燕借款2万元并从2021年1月1日起按LPR计算利息至实际还款之日。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本案受理费15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冯志平承担。
本判决为终审判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