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张建华,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被执行人赵利鹏,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长葛市。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张建华申请执行赵利鹏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2016)豫1082民初2448号判决书、许昌市中级人民法作出(2018)豫10民再9号判决书,因被执行人未履行判决书确定的义务,申请人依据该生效判决书向本院申请恢复强制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扣划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10万元及利息(利息按判决书另计)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部分的收入。 二、如需续行冻结、查封、扣押等,申请人应当在冻结、查封、扣押期限届满前30日内向本院提出书面申请书,逾期未提交产生的不利后果由申请人自行承担。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红杰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二月二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胡振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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