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金和源新材料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豫区江山大道8号。
法定代表人陈国顺,该公司董事长。
被上诉人(原审原告)宿迁市同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住所地宿迁市宿城区青海路17号江苏银行12楼。
法定代表人单成武,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宁波金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余姚市城区谭家岭东路。
法定代表人陈韶峰,该公司董事长。
原审被告陈韶峰。
原审被告徐波。
审理经过
上诉人江苏金和源新材料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宿迁市同创信用担保有限公司、原审被告宁波金和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陈韶峰、徐波追偿权纠纷一案,不服宿迁市宿豫区人民法院(2015)宿豫商初字第02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出上诉。上诉人江苏金和源新材料有限公司未按规定预交二审案件受理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第四款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本案按上诉人江苏金和源新材料有限公司自动撤回上诉处理,原审判决即发生法律效力。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