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吴维付,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居民,住岳阳市云溪区。 被告:黎波,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原岳化工人。住岳阳市云溪区。

审理经过

原告吴维付与被告黎波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5月12日立案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吴维付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令被告偿还欠款19000元及利息15960元;2、判令被告承担诉讼费用。事实与理由:2014年5月11日,被告黎波向原告借款19000元,并当场出具欠条。然而,借款到期后,被告不但不还钱,还把工作都不要了,人也不知去向,音讯了无,至今7年多了,其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权益。现诉请判决被告偿还欠款本金及利息。 本院在审理过程中,查明按原告提供的被告地址无法送达相关法律文书,案件无法进行审理。故对原告吴维付的起诉,应予驳回。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八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诉讼费交纳办法》第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原告吴维付的起诉。 已收案件受理费337元予以退还。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湖南省岳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杜光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六月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李 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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