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人清远鑫达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新城××××××B梯202号。 法定代表人:林某2。 委托代理人江海华,系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 律师。 委托代理人廖秀文,系广东定海针(清远)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住所地:清远市清城区××××××××××××××××××××。 负责人:谢冠。 被申请人英德市英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英德市×××××××××××。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072X2。 法定代表人:林某1。

审理经过

申请人清远鑫达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因与被申请人英德市英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21年7月1日向清远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清远仲裁委员会以(2021)清仲字第450号立案受理后,根据申请人的申请向本院提交财产保全提请函,请求冻结被申请人英德市英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账号:200×××××××××××182)内的存款人民币1943390.00元。申请人为此提供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不可撤销保函(担保金额:1943390.00元)为上述申请作担保。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法律的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冻结被申请人英德市英洲建筑安装工程有限责任公司在广州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清远分行(账号:200×××××××××××182)内的存款人民币1943390.00元;冻结期间,被申请人不得办理提取、转账、质押等交易。冻结期限一年。 二、确认担保人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清远中心支公司担保金额为1943390.00元不可撤销保单保函担保成立。 案件申请费5000元,由申请人清远鑫达来建设工程有限公司负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成活灵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陈倩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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