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李中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东安县。 被执行人:炎陵县飞鸿玻纤有限公司,住所地炎陵县。 法定代表人:张德科。 被执行人:张德科,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炎陵县。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李中记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炎陵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1)湘0225民初235号民事调解书,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21年7月6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本院依法对被执行人名下银行存款、车辆、不动产、保险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控。经查,被执行人名下有一辆号牌为湘B×××××三菱牌汽车,本院已依法查封,但未实际控制,无法处置。被执行人名下暂无其他财产可供执行,本院电话约谈了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亦无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史建平 审 判 员 曾志强 审 判 员 王飞虎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张志婷 书 记 员 谭琰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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