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北辛乡岭后村*号。被执行人:陈某某,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临猗县庙上乡南杜村一组。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王某某与被执行人陈某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20)晋0821民初120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21年1月28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一、被执行人支付苹果款65406元及利息。二、被执行人承担案件受理费718元及执行费881元。 执行过程中,本院所采取的执行措施如下: 1、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通过法院专递向被执行人送达了执行通知书、财产申报令、被执行人未实际履行。 2、本院多次通过全国网络查控系统查询了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信息,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财产信息。 3、本院于2021年1月29日向运城市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临猗管理部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住房公积金情况,结果为无缴存记录;于2021年1月29日向临猗县不动产登记中心查询了被执行人的不动产登记情况,结果为被执行人陈某某名下有房产登记信息。我院已对被执行人陈某某与姚某某共同共有的位于临猗县县城南环路食品公司单元楼X号楼XXX室的房产予以查封,该房产有抵押,轮候查封。 4、本院已对被执行人陈某某发出限制消费令,并在中国执行信息公开网上公布。 5、上述执行情况及信息,本院于2021年7月21日通过谈话方式,将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的调查结果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法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不能提供财产线索,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院查明

综上所述,因本案被执行人名下暂无财产可供执行,经本院向申请执行人释明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申请执行人明确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的财产或财产线索,并在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之后,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判长  姚金狮 审判员  荆金科 审判员  姚 玲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二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裴红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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