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民乐县乾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
住所:甘肃省张掖市民乐县生态工业园区。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22690362884H。
法定代表人:陈某,该公司经理。
被告:胡某,男,汉族,****年**月**日出生,初中文化程度,河南省固始县人,农民,住民乐县,公民身份号码:×××。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原告民乐县乾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胡某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以双方协商解决为由,于2021年8月9日向我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民乐县乾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396元,减半收取1198元,由原告民乐县乾亨建材有限责任公司承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