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河堤支行,住所地湖南省津市市保河堤镇河口居委会富强路1号。
负责人:沈凯,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克新,男,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职员。
被执行人:周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市。
被执行人:尹桂平,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津市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河堤支行与被执行人周志、尹桂平金融借款合同纠纷一案,申请执行人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河堤支行于2021年5月18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周志、尹桂平履行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2020)湘0781民初988号民事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即:一、向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河堤支行支付贷款本金140000元,利息21172.02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11月5日,其后利息依约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二、向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河堤支行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负担案件受理费1762元,执行费2317元。同日,本院立案执行。
本院立案受理后,依法向被执行人周志、尹桂平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在被执行人没有自动履行付款义务的情况下,利用全国法院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实地调查的方法对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进行了财产查询调查,冻结被执行人的银行存款等执行措施。
经网络执行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周志、尹桂平名下有银行存款12076.27元,本院依法采取冻结措施并扣划,2021年5月24日周志缴纳执行款20000元,被执行人周志、尹桂平名下无有价证券,名下无车辆。
经传统查询,被执行人周志、尹桂平名下有房屋,但该房屋土地使用权属于农村集体土地无法拍卖。
因被执行人周志、尹桂平未全部履行清偿债务义务,本院依法对其限制高消费和其他消费,并依法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
本院查明
2021年8月9日,本院依法约谈申请执行人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河堤支行委托诉讼代理人,将本院在执行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因被执行人无可供执行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名下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或信息,本院将财产查控情况和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法律依据和法律后果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表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截至本裁定作出之日,被执行人周志、尹桂平尚欠申请执行人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河堤支行贷款本息129095.73元(利息计算至2020年11月5日,其后利息依约计算至借款本金清偿之日止);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62元,执行费2317元未支付。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本案执行中,经财产调查未发现被执行人周志、尹桂平有可供执行的财产,且申请执行人湖南津市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保河堤支行不能提供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财产线索,经本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予以确认依法可以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时,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