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单海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市。
被执行人张玮,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市。
被执行人吴玲,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个体,现住扶余市。
审理经过
申请执行人单海丰与被执行人张玮、吴玲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2020)吉0781执1168号执行裁定书,裁定将被执行人张玮名下仓库坐落于扶余市西北街/1-4-14-4/一层(扶房权证城字第XXXX号),及扶余市西北街/1-4-14-4/一层与食品厂家属楼之间30平方米的房屋抵偿给申请执行人单海丰所有。该裁定系根据双方执行和解协议作出的对双方和解内容予以确认的裁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执行和解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六条,“当事人达成以物抵债和解协议的,人民法院不得依据该协议作出以物抵债裁定”。故该裁定应予撤销。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发现本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程序中作出的裁定确有错误以及人民检察院对人民法院作出的诉前保全裁定提出抗诉人民法院应当如何处理的批复》法释(1998)17号之规定,“人民法院院长对本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诉前保全裁定和在执行过程中作出的裁定,发现确有错误,认为需要撤销的,应当提交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后,裁定撤销原裁定”,该案经本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撤销本院于2020年10月19日作出的(2020)吉0781执1168号执行裁定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