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杨宝忠,男,回族。
被告:王世荣,男,回族。
审理经过
原告杨宝忠诉被告王世荣生命权、身体权、健康权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3月30日立案,依法适用普通程序进行了审理。
原告诉称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请求依法判令被告承担原告杨宝忠医药费3943.49元,住院期间误工费1540元、护理费1540元、伙食费1000元、营养费400元,交通费500元,出院后误工费4620元,合计13543.49元;2、本案诉讼费由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2020年8月31日12时25分许,原告在康乐县康丰乡陈家磨十字因拉运乘客与被告发生争执后遭被告狠踢原告大腿上部,致使原告严重受伤,原告受伤后于2020年9月2日紧急入住康乐县人民医院,经医院诊断原告伤情为右侧腹股区损伤,原告住院治疗10天伤情相对稳定后出院回家休养。
被告辩称
被告王世荣口头辩称,愿承担原告的部分费用。
本案在审理过程中,经本院主持调解,当事人自愿达成如下协议:
一、被告王世荣一次性承担原告杨宝忠医药费等各项费用共计4000元;
二、原告自愿放弃其他诉讼请求。
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收取100元,由原告负担。
本调解书经各方当事人在调解笔录上签字后,即具有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