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淮北市颐莫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法定代表人:刘淑华,该公司总经理。 被告:赵训杰,男,1979年7月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淮北市相山区。
审理经过
原告淮北市颐莫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赵训杰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8月11日立案。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淮北市意顺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8月25日向本院提交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淮北市颐莫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自愿撤回起诉是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淮北市颐莫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50元,因当事人撤诉,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淮北市颐莫尚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 萍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八月二十五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邢艳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