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被执行人:蔡剑锋,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广西壮族自治区北海市海城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执行蔡剑锋罚金一案中,于2021年5月26日向北海市交通警察支队车辆管理所发函查封被执行人蔡剑锋名下车牌号为桂E×××××的摩托车一辆[车辆识别代号:017989]。另本院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蔡剑锋进行财产调查,包括调查金融机构、不动产、车辆管理所、工商信息等。还向北海市市场监督管理局、北海市不动产登记中心、北海市公积金管理中心发函调查被执行人的财产信息,均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的财产。被执行人蔡剑锋的家属曾馨玉于2021年5月13日向本院提交分期缴纳计划书,每月缴纳罚金2000元至本院账户,直至履行完毕。经审查,本院认为,本案中被执行人分期缴纳长期履行的行为符合终结执行的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第二百五十八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桂0503执742号案件的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人员
审 判 员 蔡名伦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五月二十七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余丽婷 书 记 员 王 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