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师伟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顺堂,安阳市职工法律维权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王治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告:康翠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审理经过

原告师伟峰诉被告康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师伟峰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被告康翠萍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师伟峰申请对康翠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师伟峰撤回对康翠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王治岗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文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单华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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