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师伟峰,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孟顺堂,安阳市职工法律维权中心工作人员。 被告:王治岗,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县。 被告:康翠萍,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安阳市文峰区。
审理经过
原告师伟峰诉被告康翠萍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师伟峰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申请对被告康翠萍撤回起诉。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师伟峰申请对康翠萍撤回起诉,是对自己权利的处分,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师伟峰撤回对康翠萍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00元,减半收取计1,250元,由王治岗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李文涛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九月十四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单华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