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濮阳市顺诚物流有限公司,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高阳大道与盘锦路交叉口西南角。 统一机构信用代码证:91410900MA3X45TB2R。 法定代表人:杨培轩,该公司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付轩,濮阳市清丰县柳格镇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清丰县营销服务部),住所地河南省濮阳市开德路与京开大道西北角1-3层。 统一机构信用代码证:914109026688969511。 法定代表人:陈献彬,该公司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冰洁,为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人文,为该公司法务。
审理经过
原告濮阳市顺诚物流有限公司与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濮阳市中心支公司(清丰县营销服务部)财产保险合同纠纷一案,原告濮阳市顺诚物流有限公司于2021年4月15日向本院提起诉讼,依法由审判员杨杰英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发现案件较为复杂,认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为宜,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第(一)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将本案转入普通程序审理。
审判人员
审判长 杨杰英 审判员 崔丽红 审判员 闫军景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六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常东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