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董杨芬,女,****年**月**日出生,白族,云南省保山市人,住保山市隆阳区,现住云龙县。
被执行人朴玉峰,男,****年**月**日出生,朝鲜族,山东省青岛市人,住青岛市李沧区。
审理经过
关于原告董杨芬与被告朴玉峰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云龙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20)云2929民初35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判决书第二项确定:由被告朴玉峰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30日内支付原告董杨芬车辆维修费39286.50元。由于被告朴玉峰未按期履行生效判决书确定的付款义务,原告董杨芬依法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案执行标的为人民币39286.5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采取了如下执行措施:
一、本院向被执行人朴玉峰送达执行通知书、被执行人的法律义务与风险告知书、报告财产令等法律文书;
二、本院通过网络查询被执行人朴玉峰的银行、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车辆、税务、民政、工商总局登记信息。经查,被执行人朴玉峰名下登记有车牌号码为云A×××××的欧蓝德牌汽车一辆,在执行过程中已查封但未能实际控制。被执行人朴玉峰名下无银行存款、不动产、网络资金、证券、税务、民政、工商总局登记信息。
三、本院于2021年4月9日委托山东省青岛市李沧区人民法院临柜查询被执行人朴玉峰名下不动产登记信息及查找被执行人朴玉峰下落。经查,被执行人朴玉峰名下房产已于2015年转让且无法查找被执行人朴玉峰下落。
四、本院限制被执行人朴玉峰高消费及非生活和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送达了限制消费令且将其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实施信用惩戒。
请求情况
上述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调查措施、被执行人财产的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已于2021年5月14日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认可且无异议。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经本院穷尽执行措施,暂未发现被执行人朴玉峰名下有可供执行的财产。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调查结果且表示无法提供被执行人可供执行财产及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2021)云2929执93号案件的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所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恢复执行。申请恢复执行不受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