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和田市恒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法定代表人:张福森,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福忠,男,****年**月**日出生,汉族,和田市恒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职工,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市。
被告:合力力·哈力克,男,****年**月**日出生,维吾尔族,农民,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和田县。
审理经过
原告和田市恒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与被告合力力·哈力克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9月3日立案。原告和田市恒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于2021年9月14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和田市恒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自愿申请撤回本案起诉,不违反法律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裁定如下:
准许和田市恒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撤诉。
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5.00元,由和田市恒基物资有限责任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