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申铧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渝中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冉顺琦,重庆渝礼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告:重庆市铜梁区弘浩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铜梁区东城街道铜合大道519号附2号,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224MA5UKEXG1G。 法定代表人:龚明生,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冷利,重庆市铜梁区巴川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吴尚荣,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重庆市铜梁区。
审理经过
本院在审理申铧东与重庆市铜梁区弘浩机械有限公司、吴尚荣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原告申铧东于2021年3月3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申铧东的撤诉申请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的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申铧东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5元,由原告申铧东负担。
审判人员
审判员 邓青平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三月三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唐琪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