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乌鲁木齐市新市区支行,住所地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中亚北路73号。
负责人:曲峰,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康馨月,北京盈科(乌鲁木齐)律师事务所 律师。
被执行人:阿丽亚·艾尔肯,女,****年**月**日出生,哈萨克族,住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乌鲁木齐市沙依巴克区。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已经发生的法律效力的(2021)新0104民初9579号民事调解书,责令被执行人履行所确定的义务,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的规定,裁定如下:
一、冻结、扣划、扣留或提取被执行人的存款、收入600元,执行费50元。
二、被执行人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三、被执行人承担因强制执行所发生的实际费用。
四、如款额不足以清偿被执行人的债务,依法查封、扣押、变卖、拍卖被执行人同等价值财产。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