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原告:桂阳县富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湖南省桂阳县香山翰林住宅小区。
法定代表人:黄文花,系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吴美游,女,****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系该公司员工,特别授权。
被告:颜兴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湖南省桂阳县。
审理经过
原告桂阳县富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颜兴东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7月7日立案,原告桂阳县富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于2021年7月30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
本院认为,原告桂阳县富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系处分其所享有的诉讼权利,符合有关法律规定,本院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准许原告桂阳县富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本案案件受理费50元,减半收取25元,由原告桂阳县富源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