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再审申请人(原审原告):云南中璨物流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住所地:贵州省六盘水市红桥新区红山路5号(六盘水宏瑞汽车运输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20290MA6GXU792F。 负责人:周学书,系该公司总经理。 特别授权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明嫣,系贵州厚度律师事务所 律师,执业证号:15202201711564709。 被申请人(原审被告):李亚东,男,****年**月**日出生,汉族,住贵州省毕节市。
审理经过
再审申请人云南中璨物流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以下简称“中璨物流公司”)因与被申请人李亚东劳动争议一案,不服贵州省盘州市人民法院(2019)黔0222民初798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再审申请人称
中璨物流公司申请再审称,一、一审判决李启刚与再审申请人于2017年11月-2019年6月27日存在劳动关系,系适用法律错误。受害者李启刚事故发生时已年满67周岁,根据《国务院关于安置老弱病残干部的暂行办法》和《国务院关于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国发【1978】104号文件)所规定的退休年龄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因受害者李启刚给案外人提供劳务时就超过法定退休年龄,其身份不符合劳动者主体资格的要求,不属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调整的范围。一审判决未依法审查受害者李启刚实际年龄就错误认定与再审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显然与法律强制性规定严重不符。二、一审判决认定受害者李启刚与还未设立的再审申请人存在劳动关系,系事实认定错误。再审申请人于2018年4月19日依法设立,在受害者李启刚提供劳务期间,再审申请人未依法设立,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条规定,一审判决认定受害者李启刚与再审申请人于2017年11月至2019年6月27日存在劳动关系,与客观事实不符,依法应当予以纠正。综上,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的规定,申请再审。
本院认为
本院经审查认为,盘州市人民法院(2019)黔0222民初7985号民事判决已于****年**月**日出生法律效力,再审申请人中璨物流公司于2021年5月6日向本院申请再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五条“当事人申请再审,应当在判决、裁定发生法律效力后六个月内提出;有本法第二百条第一项、第三项、第十二项、第十三项规定情形的,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的规定,再审申请人中璨物流公司的再审申请已超过了法律规定的申请再审期限。对再审申请人中璨物流公司主张的一审判决认定事实错误、适用法律错误的再审事由,本院不予审查。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驳回云南中璨物流有限公司六盘水分公司的再审申请。
审判人员
审 判 长 陈代艳 审 判 员 李** 审 判 员 唐丽红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三十日
审判辅助人员
法官助理 陈 训 书 记 员 严秋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