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王天书,男,汉族,住黑龙江双鸭山市。
被执行人:黑龙江五大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地址哈尔滨市宾县。
审理经过
本院依据宾劳人仲字(2019)第229号仲裁裁决书执行王天书与黑龙江五大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劳动争议一案,申请执行标的17800.00元。
本院立案执行后,依法向被执行人黑龙江五大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限制消费令。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对申请执行人王天书提供的线索进行核查,并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及传统查控对被执行人的存款、车辆、不动产、有价证券等财产进行了查询,暂未发现有可供执行财产。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已穷尽执行措施,被执行人黑龙江五大洲生物科技有限公司确无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经合议庭评议决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本院已将案件执行情况、采取的财产调查措施、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及法律后果等信息通知申请执行人王天书,申请执行人王天书不能提供其他线索。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使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终结宾劳人仲字(2019)第229号仲裁裁决书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申请恢复执行。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