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事人信息
申请执行人:白×,孝义市振兴街办东庄村。 被执行人:李×,男,汉族,现住本村。
审理经过
上列当事人因白×与李×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孝义市人民法院于2019年11月6日作出(2019)晋1181民初1290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未按判决书履行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一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百一十一条第6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11项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32条、第35条、第36条、第40条、第42条、第43条、第44条、第57条、第58条、第59条、第100条之规定,裁定如下:
本案裁判结果
一、责令被执行人李×从收到本裁定书之日起,立即给付申请执行人借款本金57800元以及从2013年3月19日起至2019年4月17日止的未付利息93455.64元;上述借款本金从2019年4月18日起至付清之日止,按年利率24%计算之利息。承担本案受理费3325.12元。 二、如不履行,本院将扣留、提取、冻结、划拨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范围的收入和存款,或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部分的财产。 三、被执行人李×如拒不履行本裁定,本院将对其采取拘留等强制措施,直至全部执行完毕止。 执行费2169元,由被执行人李×承担。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人员
审判员 王一斐
裁判日期
二〇二一年七月二十一日
审判辅助人员
书记员 郭美君